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投诉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提升办理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或电子信箱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投诉事项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适用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办理的网上投诉事项,应当依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上信访的网址、电子信箱、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查询电话,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责任单位要指定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网上投诉事项;
(二)负责协调处理重要网上投诉事项;
(三)督促检查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综合分析研究群众网上信访情况,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网上信访工作;
(六)负责属本地区的网上人民意见建议征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有权处理责任单位是处理网上投诉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网上投诉事项;
(二)对信访人从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建立网上投诉事项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受理、办理、答复、送达、录入、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接收。信访信息系统自动将各级网上投诉平台、领导信箱接收的投诉事项,发送至各级网上投诉工作平台。
第十条 判重。网上投诉事项,应根据信访人基本信息和信访内容(包括附件内容,下同)进行判重。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或联名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问题等与信息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本相同,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者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应与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相同信访事项均未办结的,应与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初次信访事项关联。判重时,若系统中有多条已登记件的,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①有司法文书的;②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③有行政处理决定文书的;④有不予(不再)受理告知的;⑤有地方函件等其他材料的。如均未录入以上材料,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①本部门(单位)网上信访最近一次登记的;②本部门(单位)其他信访形式最近一次登记的;③其他部门(单位)最近一次登记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登记。
(一)信访人未依法逐级走访,被不予受理告知,采取网上信访方式反映同一诉求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有关机关的职责范围,信访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的;
(三)同一信访人反映不同信访事项的。
第十一条 核录。对于初次网上投诉事项,应根据投诉内容,准确选择信访目的、所属系统、产生信访问题原因和责任单位,核实内容分类和人数。
(一)信访目的。包括意见建议、申诉、求决、揭发控告和其他。①意见建议,适用于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提出主张和意见,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有关情况表达态度和看法。②申诉,适用于信访人对与己相关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仲裁等不服,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重新处理或赔偿的请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在机关(单位),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人事奖惩等内部管理行为不满等,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③求决,适用于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④揭发控告,适用于对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⑤其他,适用于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情况,如咨询、表扬等。
(二)所属系统。根据有权处理信访事项机关所属行业进行选填。
(三)问题属地。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发生地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填写。
(四)内容分类。根据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选择相应的内容分类项,能归入具体分类的不应选择“其他”。
(五)热点问题。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山林纠纷、土地纠纷、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补偿、农民工工资、企业协解人员、环境保护、企业退休教师、民办教师、企业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支前民兵、涉众型经济案件利益受损人员等。如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上述热点,可不做选择。
(六)概况。主要用于记录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数、主要诉求、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要素。录入概况时,要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文字通顺、标点准确,录入内容与“目的分类”“内容分类”等选项在逻辑关系上保持一致,避免录入内容自相矛盾。如果信访人上传有文件的,应通过涉密甄别,不能将涉密文件信件在外网流转,避免泄密。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应在系统勾选“满意度件”项,短信或书面告知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对于重复投诉事项无新诉求但前期登记不规范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概况。
第四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受理。自网上投诉事项导入系统5个工作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投诉事项,应当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对下列网上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在办理方式中选择相关“不予受理告知”。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投诉事项,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第十四条 不再受理。对下列投诉事项不再受理,并在办理方式中选择相关“不再受理告知”。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第十五条 转送。对下列投诉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
(一)涉众面较小、问题较为简单的;
(二)政策规定不明确,但信访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解决的;
(三)信访人对政策不理解,需要做解释、疏导工作的;
(四)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转送的。
第十六条 交办。对下列投诉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跨地区、跨部门需协调处理的;
(四)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多人同时反映相同问题且影响较大的;
(六)其他需要交办的。
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由承办单位向直接转交机关提交承办报告,由转交机关逐级审核后向原交办机关报送。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应通过系统“添加汇报信息”栏直接办理或扫描上传(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模板见附件9、10)。
第十七条 告知。对按照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网上投诉事项,应告知信访人(第十三、十四条)。
第十八条 直接回复。对下列网上投诉事项应直接回复信访人,并在办理方式中选择“直接回复”:
(一)询问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
(二)内容不清或无实质性诉求;
(三)有实际内容的感谢信;
(四)咨询相关政策、问题的;
(五)对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六)转送相关部门参阅且确需回复的;
(七)报送领导参阅且确需回复的;
(八)其他需要直接回复的。
申诉、求决类全系统初次投诉事项不适用“直接回复”。
第十九条 转内网。对下列信访事项应转内网办理。
(一)揭发控告县(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厅局级(军队师级)以上干部违纪问题的;
(二)涉及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个人事务或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问题的;
(三)需要报告自治区、市、县领导同志的;
(四)反映自治区管干部和信访系统干部问题的;
(五)其他属于涉密事项的;
第(一)项信访目的选“揭发控告”;第(二)至(五)项信访目的选“其他”。上述信访事项,一般由处(科)长审批;反映县(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厅局级(军队师级)以上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以及反映中央、自治区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问题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交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存。即存档备查。对下列网上投诉事项应在办理方式中选择“存”:
(一)发泄不满情绪、恶意投诉的;
(二)内容不清的;
(三)其他需要存档备查的。
对于此类投诉事项,信访目的应选为“其他”,不参与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一条 初次网上投诉事项的办理。对初次网上投诉事项,应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投诉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投诉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报送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作为决策参考,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研究,并应回复信访人;
(三)对揭发控告类投诉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应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不能在全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内流转办理,应转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办理或纸质方式办理);
(四)对重大、紧急类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五)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投诉事项,存档备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六)对多人分别反映相同内容的投诉事项,可选取其中1件交办,其他的视情转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交办事项的投诉件编号;
(七)信访人在同一投诉件中反映多个诉求的,分别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复网上投诉事项的办理。对重复网上投诉事项,应根据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二)对根据反映的内容和有关地方、部门在系统录入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扬言信访事项的办理。对信访内容含有自杀、聚众滋事、冲击国家机关、危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或其他带有极端行为倾向、可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需要紧急处理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方式办理:
勾选扬言标记,对应受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对不予(不再)受理的,选择相关“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之后将该信访事项转送相关地方了解掌握情况。同时,电话通知相关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及时接收处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上报办理情况,并在备注中做好电话记录。
对带有如爆炸、凶杀威胁等性质恶劣的重大紧急扬言信访事项,除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逐级送局领导审批,及时报告公安等部门处理,并注明办理情况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受理时限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上级转送、交办的网上投诉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全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送、交办的网上投诉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自治区信访局3天、市信访局3天、县(市、区)信访局4天。
自治区信访局接收登记后,转送、交办的网上投诉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市信访局5日、县(市、区)信访局5日。
第二十五条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等)分类处理的投诉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受理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 有权处理机关自收到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网上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见附件1、2、3、4);如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本级信访工作机构沟通后退回,由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其他机关办理,不得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作办结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 有权处理机关决定受理的网上投诉事项,应6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7);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见附件5)。
(二)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向信访人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见附件6)。
(三)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对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处理诉求。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送达信访人并上传系统。
(四)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本机关责任部门经会商无法就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处(室)会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办理网上投诉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补充完善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网上投诉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7);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送达及录入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8)并录入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
第三十条 其他 对交办的网上投诉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按本规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提交承办报告。
第六章 督查督办
第三十一条 督办。对交办、转送的网上投诉事项,应及时跟踪办理情况。
(一)督办范围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的;
2.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4.办理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处理意见的;
6.群众评价不满意且责任单位处理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督办方式
1.系统督办。对交办、转送的网上投诉事项,地方或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录入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或未出具不予(不再)受理告知的,系统自动发出督办提醒。
2.电话督办。一般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应在备注栏中做好记录,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及相关要求等。
3.发函督办。对系统督办、电话督办后仍未落实整改意见的,发函督办。
4.约谈督办。一般适用于需要当面沟通协商的已交办投诉事项。约谈督办要按规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约谈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责任、措施和时限。
第三十二条 督查。一般适用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仍不断重复投诉且有正当理由的投诉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投诉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其他。督查督办投诉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录入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 公开、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开。网上投诉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应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投诉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 评价。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投诉事项,信访人可通过系统推送至信访人手机上的查询码和信件编号进行查询和评价。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督促具体承办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引导信访人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考核。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考核本级有权处理责任单位及下级党委、政府的网上信访工作,将网上投诉事项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理率、群众参评率、群众满意率、网上信访占比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章 信息综合
第三十七条 分析研判。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报送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参阅。
第三十八条 摘报。对信访人反映内容集中、突出,或者涉及某一方面、某一具体问题,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参考价值,需要报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参阅、批阅的网上投诉事项,可采取《信访摘报》形式报送党委、政府领导。可以单件摘报,也可以对多件相关事项综合摘报。
第三十九条 通报。向同级有关部门及下级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或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一段时间内某一地方、领域反映突出、集中的网上投诉事项及相关情况。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投诉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数据,严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网上投诉事项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责任单位在办理网上投诉事项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瞒、谎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传播扩散信访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桂信函〔2015〕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书(10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行政程序处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6.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8.送达回证
9.信访事项承办报告
10.信访事项审核报告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仲裁机构名称。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应明确告知“××部门”名称。
附件1-⑧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1-⑨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1-⑩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2-①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②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2-③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④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行政程序处理告知书
xxx:
xxxx年xx月xx日,您投诉(信访件受理编号: )反映的问题,属于我单位按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列出法定途径)行政程序处理事项。我(部、委、办、厅、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承办单位处理,您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问题。按照下列有关告知事项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办理:
一、办理机构
1.机构名称:
2.办公地址:
3.联系电话:
二、办理条件
(逐条列举,如办理需提交材料等,也应在此一次性告知。)
三、办理程序
(逐条列出,详细告知办理流程。)
四、办理期限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期限或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xxx: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信访人签字: 签字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延期办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xxx:
xxxx年xx月xx日,您反映的xxx问题(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信访件受理编号……),要求……
(简述办理过程)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简述查明的事实、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适用理由、处理结论)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xx日内向xxx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xxx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知法定救济方式、期限)。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
关于X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身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等要素)。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
送达回证
(承办单位印章)
附件9
×报字[××××] ××号 签发人:×××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xxx(交办单位名称):
正文内容:各级(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等。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10
×报字[××××] ××号 签发人:×××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xxx(交办单位名称):
正文内容:各级(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等。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